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东北大学欧美同学会(留学人员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东北大学党委领导下,以东北大学在校教职工中的留学人员为主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联谊性群众团体,是联系我校留学人员的桥梁和纽带,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
本会同时作为沈阳欧美同学会(留学人员联谊会)的团体会员,承认《欧美同学会(留学人员联谊会)章程》。
第三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团结和服务学校留学人员,并广泛联系海外留学人员,为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为辽沈乃至东北地区全面振兴、为祖国统一和民族复兴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坚持团结立会、依章治会、民主办会、实干兴会。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学习贯彻党和政府关于留学人员工作、知识分子工作和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了解国家、辽宁、沈阳和学校的建设发展情况,发挥留学人员优势,努力为学校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六条 大力宣传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成就,充分利用各种资源,积极牵线搭桥,广泛联络海外留学人员和留学人员团体,为加强学校人才引进、学术交流、对外合作与联系发挥积极作用。
第七条 充分利用留学人员的智力资源,通过开设专题讲座、联谊、学术交流等有关活动,为广大留学人员搭建交流的平台。
第八条 合理利用国家和学校相关政策,建立留学人员互助机制,为回国工作的教师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
第九条 反映留学人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关心会员的工作和生活,努力为留学人员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必须是东北大学正式职工、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加入本会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海外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毕业;
(二)国内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后,在海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等学习、进修或从事讲学、研究工作不少于两年;
(三)在国内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担任讲师、工程师及其他相应职务后,在海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厂矿企业等学习、进修或从事讲学、研究工作不少于一年。
第十一条 会员自愿退会,须书面报告本会并履行退会手续。会员有严重违法行为,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了解本会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二、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关心并参加本会工作;
(四)与海内外学人、友好人士建立联系,促进交流和友谊;
(五)积极发展新会员;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由学校各分党委(直属党总支)推荐,理事须经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必须是会员中具有代表性的分子,要求在海外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理事每五年选举一次。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修改并通过本会章程;
(二)选举本会会长会;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并通过本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会长会召集。如遇特殊情况,会长会可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六条 在理事会中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组成会长会。会长会主持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在理事会全体会议休会期间主持会务工作,向理事会负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七条 会长会提名并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秘书长、副秘书长在会长会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10人以上分党委(直属党总支)成立分会,不足10人的在理事会指导下,合并成立分会。理事在会长会领导下开展分会工作。分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分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本会不收取会费。经费来源于学校拨款;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严格遵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本会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与解释权属于本会。
